问题 | 婚内赠与能否撤销 |
释义 | 就夫妻双方之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的效力如何,《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具有双方合同、诺成合同、无偿合同的性质。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人必须完成赠与物的转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所需办理的登记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作为单务合同,受赠人享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并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可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情况下请求交付。且夫妻间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为房产而非其他。之所以对房产进行独立的法律规制,是因为房产具有其他财产不可比拟的重要性。房产本身价值较高,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形势下,房地产也日渐随着其价格的快速上涨成为了投资热门。 作为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的物质载体,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以房产为代表的不动产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将登记而非交付作为物权转让的标志。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作为权利享有与变更的公示方法,未经过户登记,即使双方当事人就不动产已达成转让协议并履行亦不发生权利转移。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合同双方订立房产赠与合同后,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权利便容易受到侵害。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赠与人在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同时其权利也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基于单务合同性质,法律赋予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的权利,即在交付以前可以任意撤销,一经公示如不动产进行登记所有权即行转移,便不可再行撤销。其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在夫妻间房产赠与过程中,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赠与并不属于道德、公益义务性质的合同,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均有权予以撤销,且受赠人在其撤销合同后不得要求其继续履行。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得撤销,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合同,完成房产的登记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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