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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
释义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一、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学说中有认为,居间合同为特殊契约,当事人不负有严格的合同义务;亦有学说认为,居间合同为准委托合同,适用有关委托的一般规定。
    二、居间合同是否是双务合同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
    2、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3、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4、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5、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居间合同虽然涉及第三方服务,但第三方仅仅作为居间人,没有合同介入权,因此也不涉及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居间合同也是双务合同中的一种。
    三、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
    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四、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5.介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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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