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业金可以代办理,领取方式如下: 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品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报备; 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这四种材料有: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失业证明,失业登表,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5、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