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范围 |
释义 | 保险经纪机构业务范围如下: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适合其的保险咨询服务; 2、为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3、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询服务; 4、提醒投保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风险; 5、若保险标的受到损失,则需要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等;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2、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3、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4、变更主要股东; 5、变更注册资本; 6、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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