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确立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方法,应当根据一般人格权的法律功能,在法律适用中,发挥法院的能动作用,使对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更完备。具体来说,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维护执行: (一)依据一般人格去确认《民法典》所没有确认的新的具体人格权。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考察该侵权行为的特点,如果其侵害的人格利益具有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能够从一般人格利益中独立出来,而《民法典》中又没有相应的具体人格权予以规范,就可以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确认这些人格利益为新的具体的人格权。例如贞操权、信用权、知情权、生活安宁权,这些都是已被公认但尚未在立法得到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创造功能,确认这些具体人格权。 (二)对于侵害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的补充功能,就是对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所未包涵进去的一般人格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功能。对于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能以侵害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名义进行法律保护的,应当确认其为侵害一般人格的侵权行为,予以法律救济。用这种方法保护一般人格权,是一般人格立法的重要内容,对立法来说,具有重要的修补作用,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来说,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人民法院在适用这种保护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将民事主体置于严密的民法保护之中。由于我国《民法典》中没有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规定,因此应类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人,责令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中。对侵害人格独立、人格自由或人格尊严的行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制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应当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方法,确认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合理、适当地计算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侵害一般人格权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的,也应该依法予以赔偿。另外须注意的是,对于法人的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人尚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一般人格权到底指的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三、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此次之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客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