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证继承和公证继承的区别 |
释义 | 非公证是不需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就能证明继承的合法性的活动。 公证继承是经过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继承 继承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是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在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合法继承人可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 继承形式 播报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1、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对该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遗赠人死亡的,对其所应继承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4)遗嘱因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无效的,对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6)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的与被继承人保持合法夫妻关系的人。配偶间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夫妻得相互继承财产,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区别。 (2)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根据《民法典》之继承编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故其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4)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血亲。按照《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也存在着抚养、赡养关系,这是他们之间享有继承权的法理前提。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这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特色规定。一方面,其契合了我国社会在孝道理念的影响下广泛存在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进行赡养的传统;另一方面,其也有利于弘扬家庭的养老职能,鼓励丧偶者继续对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体现权利义务相二致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尽主要赡养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照料、帮助,必须是在生活上经常照料、经济上长期供养,否则,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不能成为法定继承人。 3、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①定义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②代位继承的适用要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须具备四个要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这里的直系卑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代位继承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③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1、代位继承人替代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无论代位继承人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2、同一顺序再无其他继承人继承的,由代位继承人独占继承,取得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2)转继承 ①定义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该死亡继承人称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转继承人。 ②适用要件 适用转继承应满足以下要件: 1、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转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3、须由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发生的效力是:被转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 6、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具体办法 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具体方法是: (1)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数人的,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人的应继份,不是以遗产分割的时间为准,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确定的遗产总额计算。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适当照顾,适当多分。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财产。 (4)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5)各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等分割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在分配遗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上述分割遗产的方法,确定每个继 承人的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1、遗嘱的有效要件 (1)主体要件。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对遗嘱能力的判断应以设立遗嘱时为准。 (2)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3)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2、遗嘱的主要形式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自书遗嘱是最古老的遗嘱形式之一。在遗嘱人有书写能力的前提下,其即可采用自书遗嘱的遗嘱形式。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做成的遗嘱。代书遗嘱是针对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或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形设置的遗嘱形式。这一遗嘱形式在目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而《民法典》予以保留。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包括:①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②代书人需要为上述见证人之一;③需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遗嘱人通过打印的方式做成的遗嘱。在《继承法》的规定中,遗嘱形式并不包括打印遗嘱。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考虑到打印遗嘱无法核实字迹,且容易遭到篡改和伪造。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当前以打印形式作成文件的情境已越来越多,考虑当事人的便利,有必要承认打印遗嘱的效力。《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包括:①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②遗嘱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录音、录像形式,以记录声音、图像的方式做成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了录音遗嘱作为遗嘱形式,其后学者指出,既记录声音又记录图像的录像遗嘱比起仅记录声音的录音遗嘱更为可靠,应当得到承认。因此《民法典》在第1137条增加了录像遗嘱形式,并统一规定了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录音录像遗嘱较易被他人剪辑、伪造,因此,其作成也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没有特定的形式载体,证明力较低,且容易遭到篡改、伪造,因此不是一种理想的遗嘱形式;但是,如果遗嘱人面临生命垂危等紧急状态,没有条件采用其他形式的遗嘱,那么显然也有必要在特定条件下承认口头遗嘱的效力。据此,口头遗嘱形式的采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具体而言: ①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主要指生命垂危,不能以其他法定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②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③口头遗嘱的效力受限,即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公证机构证明的遗嘱。公证遗嘱需要由当事人通过较为规范的申请程序,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因此其形式较为严格,证据效力也比较高。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自《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持平。按照《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3、无效遗嘱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有效;但其于民事行为能力变动以后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 (2)受胁迫、欺诈所设立的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欠缺遗嘱的合法要件而无效。受胁迫、欺诈订立的遗嘱,在遗嘱人生前可以通过另订遗嘱、事实行为以及法律行为将该遗嘱撤销;在遗嘱人死后,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遗嘱无效,应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因受胁迫、欺诈所设立的举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受胁迫、欺诈所设立的遗嘱,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48条至第150条的规定,不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3)伪造遗嘱及代理订立遗嘱。这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设立,但根本不是被继承人意思表示的遗嘱。只要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名义上是遗嘱人的遗嘱都属于伪造遗嘱,不论其内容如何、是否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均为无效。 (4)被篡改的遗嘱内容。遗嘱的内容被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作了更改,是对遗嘱的内容修改、删节、补充等。经篡改的遗嘱内容已经不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发生遗嘱的效力,为无效。遗嘱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无效,遗嘱中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效。 遗赠扶养 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而适用。 1、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对扶养人的效力:扶养人对遗赠人负有生养死葬义务;扶养人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不尽或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其依协议约定的取得财产的权利将会丧失或部分丧失。 (2)对遗_人的效力:遗_人有权要求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并负有于其死亡后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能够为扶养人取得的义务,不得将遗产转让他人。 (3)对第三人的效力:遗赠人的继承人、遗_人均不得主张取得该财产;在遗赠扶养协议存续期间遗赠人将遗产转让他人的,扶养人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遗产受到损害的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2、清偿债务的处理原则 (1)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 (2)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3)无法定继承的,经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4)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都是遗赠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权利于死后转移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都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但两者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着以下重要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成立需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遗赠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无须受遗赠人承诺。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以承担扶养遗嘱人的义务为前提。而遗赠是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只享有遗赠人指定的赠与财产上的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力。而遗赠是死因民事法律行为,虽在遗嘱人生前成立,但在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力。 (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集体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不受此限。 (5)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无须在遗嘱人死亡后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直接依协议取得遗产。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车辆继承公证的流程 首先到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进行继承公证,继承公证的流程如下: 1、到多媒体领号机上领取编号,承办的公证员会根据编号依次办理; 2、根据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公证员会告知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以及照片; 3、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4、承办公证员对《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 5、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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