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疫情原因导致医院无法寄药使病人病情复发医院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如果是医院的原因导致复发的,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手术都有一定风险,手术前都会让病人签署术前告知书,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责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如果是因为医院的疏忽,未对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进行筛查或接触史进行调查筛查的,则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医院未尽诊疗义务,或承担以下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患者因医院的过错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可向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卫生人员在医疗卫生服务中遭受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如被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推搡、殴打,医疗卫生人员或其近亲属被骚扰、跟踪的,医疗卫生人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侵害或危及医疗卫生人员安全的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的处罚。 医疗卫生人员名誉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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