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应当确认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同时,第一百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致使保险人在订立、变更合同时未能正确核定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既往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在购买猝死险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根据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为由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因此,如果既往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在购买猝死险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且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禁止此类患者购买猝死险,保险人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应当确认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 保险合同法第一百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致使保险人在订立、变更合同时未能正确核定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法第十六条:保险人不得以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事项为由不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