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办理有哪些程序 |
释义 | 工伤办理的程序如下: 1、工伤报告程序。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的,工伤人员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和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医疗终止或者医疗期满后对其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4、协商赔偿程序。单位投入工伤保险的,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按照标准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未投保的,按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按照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不服劳动仲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仲裁或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金的,可以根据有效的法律文件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由法院执行; 8、上诉程序。不服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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