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原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 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原大专毕业定为科员二十六级,本科毕业定为科员二十五级) 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原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职级划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主要包括: 综合管理类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一级主管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一级主办及以下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