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遗嘱的撤销: 1、夫妻双方或一方立共同遗嘱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2、夫妻二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撤销先前订立的遗嘱。但如果遗嘱是经过公证的,撤销该份遗嘱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3、一方撤销。订立共同遗嘱后,夫妻任何一方反悔,均可对原先所立共同遗嘱进行撤销。但共同遗嘱中明确约定撤销条件,在条件不具备时,其撤销权应受到限制。 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 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3、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 4、夫妻双方没有在共同遗嘱中剥夺生存一方的遗嘱撤销权。 5、夫妻共同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不为法律禁止,不违背公序良俗,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