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 被投诉人找不到 |
释义 | 被投诉人下落不明,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全面调查,收集固定证据,要求举报人进一步补充信息材料,列入异常名录,按时回复。 作为基层一线市场监管人员,有时多方核查,被举报经营单位确实无法找到,回复不予立案,引起复议、诉讼和信访。遇到这种情况后,应该: 一、全面核查 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人企业名称、地址、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实物标签内容等有关具体线索进行全面调查,现场检查时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 1.对被举报人的注册地址检查时,通知辖区社区(物业)工作人员到场见证检查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社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辖区没有被投诉经营户或不在原址经营,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如:图片明示地址、产品实物标签标注地址、官方网站明示地址、网店联系地址、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留存地址)进行查询核实。 2.网络经营应向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协查函,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被举报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办公地址等信息,督促经营者配合调查。 二、补充证据 初步核查“下落不明”,应进一步履职尽责,通知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或其他证据,留下告知证据,可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三、中止调查 经进一步核查,穷尽行政调查手段,确实无法找到被举报人,中止案件调查。 四、列入异名 列入异常名录后,网络经营应通报所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关闭网店,同时发函给第三方电商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向其通报了该企业被举报、经核查后被“列异”和网店销售产品涉嫌违法等情况。 五、按时回复 应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回复,留下告知证据。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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