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职工住宅取暖费发放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按不同级别职工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呼市联合供热价格的通知》(呼价工字[1998]第241号),规定居民住宅供热价格2.55元/平方米每月,其中职工个人应负担部分0.32元/平方米每月,其余部分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