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普通的共同诉讼人的特征是(1)诉讼标的同种类(2)因为普通共同诉讼有若干诉讼标的,所以从本质上讲是数个可分之诉。只是为了实现诉讼经济而合并审理。所以普通诉讼人之间行为独立,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没有效力。(3)合并审理需要普通诉讼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