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如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通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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