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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责任和义务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发包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
    2、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
    3、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4、发包人要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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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5: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