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认定、轻罪辩护的有关法律依据能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 【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 关于【故意伤害罪辩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轻辩护成功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1998年某月宁某某从A城到B城打工,经他人介绍认识一人独居生活的刘某某,在两人的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流露出自己是有钱人的意思,宁某某便产生了劫财的念头。 四个月后下旬某日上午,宁某某来到刘某某的家。 乘刘某某看电视的不备之机,拿起屋里的小斧子猛砸刘某某的头部使其当场死亡。 清理现场后,将刘某某的尸体抛入菜窖中,并将清理现场用的床单及棉被一同扔下菜窖。 宁某某从刘家翻得夹克衫一件,人民币1100元。 因白天拿走电视机不方便,便用刘某某的锁将房门锁上,带走钥匙逃离现场。 数日后的一天晚上11时许,宁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家,用钥匙打开房门,将电视机带走变卖得220元并挥霍。 刘某某经法医鉴定为: 生前系因头部额上方受钝器打击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公安机关根据宁某某销售点时间的案件线索,破获本案。 于1999年某月某日将其抓获归案。 办案思路及心得 1、在侦查人员为宁某某制作的三份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关于杀人犯罪事实的供述存在矛盾。 按照最后一份供述的内容,被告人宁某某在刘某某先出手后进行反击应该属于正当防卫。 2、被害人刘某某的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的胃内无消化物,呈空腹状。 而被告人在数份讯问笔录中,均表述为是与被害人酒后发生争执而杀害被害人。 尸检报告与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 3、法医在本案的犯罪工具“小斧子”上面没有找到被害人的血迹以及被告人的指纹,也没有与被告人相关的其他痕迹。 因此将刘某某打击致死的钝器并不能确定为“小斧子”。 4、起诉书中所写的被告人在杀了被害人后拿走的一件夹克衫经法医鉴定也没有发现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血迹或其他痕迹。 因此夹克衫与杀人案并没有什么确定的关联性。 5、宁某某所雇佣的保姆,在所做的两份笔录中关于衣服上是否有血迹的陈述前后矛盾。 其他证人关于被告人在案发期间脸上有伤并且突然变得有钱的陈述,只能证明宁某某可能与他人发生过争执,并不能证明与杀人有关。 在以上的5点中,能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但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他的证据也因缺乏关联性或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裁判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后,因为没有新的有力证据,宁某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关内容: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有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的区别有哪些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会面临哪些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并没有构成一个单独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处罚情形,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几年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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