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侵权免责情形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可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特征是: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 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 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 二、用他人视频剪辑二次创作侵权吗 1、如果是经过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是不侵权的。在影视作品上映前,版权方会进行宣发活动,可能会邀请博主剪辑发布相关宣传视频,此类发布经版权方授权许可,一般不会产生侵权纠纷。 2、如果是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是属于侵权行为。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因此短视频创作者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特别提醒:自媒体制作人在制作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时,一定不能忽视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否则引起侵权纠纷而导致得不偿失。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三、侵权专著作构成要见及侵权行为的特征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要件如下: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权行为有下列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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