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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及什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
释义
    接受赠与和遗产继承
    这一条分两点理解:第一,若胎儿在离开母体之后为活体(继续存活),其自受胎之日起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的民事权利;第二,若胎儿在离开母体之后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溯及至受胎之日起便不存在,自然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第二点就是但书的意思。
    一: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具体内容
    1、生命权。生命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儿虽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经阶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亲是一体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实现。
    2、健康权。胎儿的健康权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间所享有的生理机能正常发育的权利。法律未规定胎儿的健康权意味着胎儿在孕育期间受到的诸如环境、药品、医生失职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应的补偿。这是对胎儿权益的严重损害。
    3、财产继承权 顾名思义,财产继承权主要表现在继承法中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 遗产分割时对胎儿的遗产继承份额做出明确规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样保留继承份额,但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需要将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受遗赠权。虽然在民法典规定的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胎儿尚未出生,被认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儿并没有受遗赠权。虽然规定了受遗赠权,但需要进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遗嘱明确表示将遗产遗赠给胎儿,当出现胎儿没有出现的情况,是否由胎儿的母亲代其享受这项权利,会存在争议。而胎儿不幸没有出生,那么该权利应该归属于谁便不得而知。
    二、胎儿的遗产由谁保管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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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