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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的解决
释义
    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网络广告业务的发展和问题的累积,是时候考虑制订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广告问题的国际法了,否则缺乏相关的国际法作为武器,无论是管理机构、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还是广告受众都会觉得不便。
    在此类国际法没有出来之前,在发生国际管辖权冲突的确情况下,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关于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我们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国外主体,我国的广告管理机关无权管理他们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问题,但对其发布虚假广告、垃圾邮件、侵犯隐私权等给我国受众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属地法规定,在我国国内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适用我国法律,由其位于我国境内的代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我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和代理组织的,按照相关的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办理。
    而具体到一国国内,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违法行为人与网络广告的数据所在服务器并不在同一地区,这就带来了管辖机关的不确定性,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增加了不得网络广告治理的难度。对与管辖机关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理由是法律对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终究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人身上;同时以属人原则实施管辖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能够降低办案成本。
    一、网络名誉侵权管辖权怎么确定
    对于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何确定是解决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所在。在确定这类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应结合网络特点与实际情况,而网络世界不同于实际生活区域的概念,造成行为地与结果地呈现多样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具体扩展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式,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取证难度。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最高院解释明确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就近选择,方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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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