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口冷链集中监管仓管理规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各地纷纷强化进口冷链食品溯源监管,检查经营者从“采购、验收、销售”等重点环节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查验全程监督。除了常规的进口冷链食品标签、过期食品、食品贮存、无报关单等食品安全案件,还在严厉查处无“三证一码(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的进口冷链食品。 法律依据: 经营进口冷冻食品,未查验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消毒证明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 合格证明文件)。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资料不齐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之规定,属 销售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处罚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未按要求溯源,依据各地规定实施,按照地方性规定执行。 未送检,视情况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 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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