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是指未成年人纠合成团伙或结成伙伴,在社会上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经劝阻、教育后仍屡教不改的,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毒害人们特别是同龄人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许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走上强奸、卖淫、偷盗、杀人等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该行为危害极大。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是性的一种表现形式。色情、卖淫则通常表现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出卖性权利以获得金钱或有价物品的行为。 (六)多次偷窃。 未成年人偷窃的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区别点在于是否多次。它反映了未成年人行为者主观严重的程度。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赌博活动的反复性加大了制止、劝阻未成年人参赌的难度,也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一个分界点。 (八)吸食、注射毒品。 吸毒,主要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要指放火行为、投毒行为、绑架行为、多次诈骗行为、情节恶劣的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严重哄抢行为、出于多种动机的产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参加邪教组织或恐怖组织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不良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少年。 (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主观方面应限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 (三)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包括行为虽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和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四条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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