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责令检查属于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某种程度上,用责令写“检查”的方式对过错人加以惩戒,是一种对精神的虐杀,往往会使人们不得不用自我审查的方式毁掉每一点滴独立的思考力,剥夺人们思想,蹂躏心灵,破坏生命的尊严,破坏人们固有的意志力和创造力,给人们的精神世界带来损伤。而且,这种精神损伤往往难以量化,人们也只能从一代人和数代人的普遍的生活风气、精神状态和整体的文化性格中,才能感受到通过窥视人们的思想对其惩戒所产生的深远影响,犹如“文革”遗风对我们现代生活的潜在影响。另外,被责令写检查,由于是一种被动检查,也就没有实质意义。因为被责令写“检查”者,往往都是出于无奈,为了过关,只好先“交代动机”,然后将自己贬得一文不值,最后仿佛自己也不齿于自己“思想的肮脏”。然而,过错者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却根本无人得知。结果是被责令写检查只能是形式上走过场,根本不能起到惩戒作用。 鉴于责令写检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们思想领域的干预,也鉴于这种被动检查实际上并无作用,因此在社会各个层面,都应彻底摒弃责令写检查这种所谓的处罚方式。 法律依据: 《干部任用条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看点二:满足这些条件的干部可破格提拔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对破格提拔干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条例提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二)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三)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二)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三)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这些情况不能破格提拔条例。第九条 还对不得破格提拔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等。条例第十条 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看点三:拟任干部考察须“过五关”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条例提出,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严把这五关。政治关: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品行关: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能力关: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作风关: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廉洁关: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看点四:这些情况干部任职要回避《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二条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亲属关系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成长地岗位回避: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三条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一)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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