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诉案件立案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公安机关立案。那经侦大队立案却不抓人怎么办?公安机关在经济调查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可以根据案情决定什么时候抓人,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立案侦查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被拘留,30天内被逮捕。如若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有抓人,有三种途径可以解决: 1、向派出所提出复议。 2、向法院提起诉讼。 3、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察督察部门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