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
释义 | 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不同企业适用到不同加计扣除幅度 1.一般企业 75%或175% 2018年1月1日——2022年09月30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上述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一般企业 100%或200%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 100%或200% 2021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4.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或200% 2022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 制造业 住宿 餐饮业 批发 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 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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