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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释义
    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不同企业适用到不同加计扣除幅度
    1.一般企业
    75%或175%
    2018年1月1日——2022年09月30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上述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摊销。
    2.一般企业
    100%或200%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3.制造业企业
    100%或200%
    2021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4.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或200%
    2022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
    制造业
    住宿
    餐饮业
    批发
    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
    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项,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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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