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先提出方有差异吗? |
释义 | 离婚不论由谁提出,财产分割不受影响,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根据《民法典》,离婚可以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调解无效且满足一定情形,应准予离婚。情形包括重婚、家暴、恶习、分居满二年等。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可提起离婚。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1、离婚由谁先提出没有什么区别,即无论是主动提出离婚还是被提出离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一方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就会少分或者不分。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离婚申请人的身份是否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 离婚申请人的身份在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中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特定身份对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绝对的影响,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或仲裁员可能会考虑离婚申请人的身份因素。例如,如果离婚申请人是经济上较为弱势的一方,法官可能会倾向于给予其更多的经济补偿或抚养权。此外,离婚申请人的社会地位、子女抚养能力等也可能被考虑。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因此,虽然离婚申请人的身份可能会对离婚案件产生一定影响,但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结语 离婚申请人的身份在离婚案件中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性因素。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无论是谁先提出离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财产分割也不会因此受影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情形也可成为离婚的理由。离婚申请人的身份可能会在判决结果中产生一定影响,但最终判决仍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评估,确保公正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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