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经办机构)要依托省级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验比对工作机制,对省内重复领取待遇情况进行核验比对,同时通过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等部级平台,对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对于新增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各地要在核定其待遇前进行人员基础信息的真实性比对和跨地区、跨险种信息比对,发现存在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情形的,要立即暂停其待遇核定,与当事人及重复领取地经办机构核实处理。我部也将定期筛查比对跨地区跨制度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疑点信息,通过部级社会保险业务稽核考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按照预设规则将疑点数据下发至重复领取地中的一个经办机构,由该经办机构负责发起核查处理,并通过稽核系统向我部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