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如何决定共同管理和共同共有 |
释义 | 决定小区内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是否合法 小区地下停车位销售合法。住宅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约定出售或出租。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由当事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停车场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建筑区划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业主委员会私自提高物业费合法吗 业主委员会私自提高物业费不合法。物业费是关系每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民法典》规定,物业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决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是什么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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