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 |
释义 | 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 1、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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