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监理: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投资额 1.5 亿元以下的建筑工程。 一、业务范围: 1、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2、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 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取得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 询、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3、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