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在发现有违法所得的时候,需要立即上交,如果没有办法立即上交的话,可以申请延后一些时间,只要理由合乎法律,如果是不想上交的话,会强制追缴,并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一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实施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获得的任何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前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也应当视为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