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撤销权的特点,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
释义 | 一、了解撤销权的特点 了解撤销权的特点有: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3.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此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属于第三人也不同。 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 2.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该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 4.相对人知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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