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人大规定,公务员职务级别如下: 1、国家级正职:一级;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社区或驻村干部:二十五级;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 (2)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3)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 (4)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5)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6)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7)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8)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