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
释义 | 如果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提供了担保人的,一旦债务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无果,那么就可以在担保期间内向担保人讨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担保期间内,债权人并没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担保人就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了。 一、保证担保与担保物权并存时如何实现担保权利 人保与物保并存时,其担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实现担保权利时,规则如下: 1、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首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责。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提供物保与人保的人可以通过约定并经债权人同意,进行责任的划分,即在未来实现担保时双方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者未经债权人同意的,物保与人保的提供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担保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3、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利的实现有约定的,那么就按照约定行使担保权利。 (1)两个及以上的担保权利均由第三人提供,那么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享有选择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任一担保权利提供者约定优先由该担保权利提供者负担实现担保权利的义务,因为它不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反之,债权人与任一担保权利提供者约定由其他担保权利提供者先负担实现担保权利的义务,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完全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2)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情况下,如债务人(抵押人)与债权人单独约定债权人应首先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其约定应属无效。 总而言之,双方约定担保权利实现的时候,不可损及其他人的利益。 二、我国的反担保人有无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应当是强制性条款而不是任意性条款。所以不管是担保人还是反担保人,行使权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担责任。 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反担保债务以后,反担保人即取得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此种权利即为反担保人的追偿权。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主债务人也就是主合同关系中的主债务人,而不是本担保人,本担保人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即成为反担保人的债权人,所以反担保人即不得再行向本担保人进行追偿。 由于反担保的设置,法律并没有规定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对反担保人担保反担保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还可以对反担保人的权利再次设置反担保,反担保人向本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既可以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也可以向次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行为的性质与其他担保行为的性质一样,都是担保行为,当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反担保人在担责后可以追偿债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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