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依据:个人补办:由丧事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业务大厅结账柜台办理。律师查档: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查档律师的相关证件。单位补开:开介绍信并注明由谁来补办,补办人带身份证件。 如果是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无法查到逝者的相关信息(1998年之前在我馆火化的逝者),如确认遗体在我馆火化的,则由火化经办人(或委托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段(8:30—16:30)到我馆办公楼档案室翻阅档案登记册,由档案管理员根据登记情况填写好《补办火化证明联系单》交给经办家属,经办人再到业务科结账柜台补开火化证明。 补办火化证明的具体规定: 1.补办人必须是逝者的直系亲属; 2.补办火化证明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3.逝者的直系亲属,因故不能来殡仪馆办理补办手续,可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持其委托书、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扩展资料:《遗体火化证》是认证死亡遗体火化的有效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依法举证成为办理一切事物的前提,《遗体火化证》对办理遗产继承,过户,领取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为社保医保提供依据,为国际运尸业务中骨灰出入境提供有效证明。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