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换领身份证可以在六十日之内拿到,最长三个月之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尽快换领新证,需要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自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可以拿到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最多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