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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待遇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并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3、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学术成就卓著,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4、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6、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本领域的带头人。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国家和省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法律客观: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特殊津贴选报人员包括两类,一类为专业技术人员,一类为高技能人员。一、政府特殊津贴的选拔条件如下: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二、关于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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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