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处理以虚开行为补缴税款的方法 |
释义 | 对于虚开发票行为,应该缴纳罚款并补交税款,可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情况因人而异,违法主体和行为不同不属于一事二罚,税务机关移交给公安机关需立案侦查,否则公安机关不会处理。 法律分析 1、此罚款应该缴纳。因为,你补交的税款以及罚款是对你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者说是对你由他人虚开的行为进行的处理,而对对方的处罚是对其虚开发票行为进行的处罚,不是一回事。由于,对方没有收入,所以只对其进行行为罚,也就是对其虚开发票的行为罚款,并不涉及税款,而你公司取得发票后进行了抵扣,给国家造成了税款损失,所以必须将已经抵扣的税款转出,补交税款。 2、至于追不追刑事责任,按规定应该追究,但因为数额不是特别大,找找人也可能不会追究,事在人为。具体规定是: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3、第1条已经说了,虽然是一个案件,由于违法的主体和行为不同,所以不属于一事二罚。 4、如果税务机关移交,就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根据情况做出下一步处理措施。但是,如果能在税务局找到人,不移交的话,公安机关就不会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结论如下: 此罚款应缴纳。对方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只对其行为罚款,并不涉及税款。而贵公司应补交税款,因为已经抵扣的税款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关于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追究,但数额不大可能不会被追究。具体刑事责任条款请参阅《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此案件不属于一事二罚原则,因为违法主体和行为不同。 如果税务机关移交,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根据情况采取下一步处理措施。如果在税务局找到人,公安机关则不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扣 除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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