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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章生产经营场所和什么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释义
    安全生产法规章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规章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举措,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生产负责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5、“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举措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6、“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置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举措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章》(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8、“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举措,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章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
    安全生产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有哪些,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十)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
    (十一)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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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5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