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原则: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当的民事责任; 2、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损害了别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避险人或者受益人通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因; 4、当紧急避险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时,或者对别人财产造成影响时,紧急避险采取不当措施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紧急避险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程度计算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