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殴打特殊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一、特定对象的对象的殴打满足下列条件即可: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殴打; 2、伤害的对象为残疾人; 3、孕妇;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 二、殴打的概念: 1、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2、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殴打的内涵: 1、殴打,是指行为人以伤害他人身体为主观故意,利踢肢体或工具直接施加于受害人身体且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 2、不以伤害为故意的行为: (1)拍打他人脸部的可称为侮辱行为而非法律上的殴打行为; (2)不利用肢体或工具的行为,比如投毒、放火等,亦非殴打行为; (3)不即时发生作用力的行为,如手推他人坠崖的,不称为殴打行为; (4)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的,如言语威胁或捣毁车辆以恐吓车内受害人的行为,不称为殴打行为。 3、殴打是行为而非结果,殴打当然会有结果,包括一般疼痛、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等。 四、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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