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房屋买卖居间代理服务费,为成交价的2%,买卖双方各1%;代办有关事项过户手续服务费,为400元,买卖双方各200元; 2、代办贷款服务费,为600元,买方承担; 3、单独代办产权过户手续服务费,为300元,买方承担;租赁中介经纪服务费,为1个月租金,租赁双方各50%。相关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7、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