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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合伙企业欠款,能否只向其中一个合伙人提起诉讼?
释义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原则。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是其与第三人关系的重要方面,如果债务超过企业财产,还需要追溯到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或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法律分析
    可以。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原则的规定。
    债务清偿,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合伙企业在开展经营业务时所产生的各种债务。合伙企业从事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付。在合伙企业经营中,如果产生的债务大于企业财产即属于资不抵债,在此情况下还要溯及合伙人自身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结语
    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即应优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一原则确保了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债务关系得到合理处理。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债务,而这些债务应该首先由企业自身的财产来偿还。如果债务超过了企业财产的价值,合伙人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财产的责任。合伙企业是一种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部分经营,其他合伙人只出资并共同承担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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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9:5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