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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班时间突然得了中风算不算工份?
释义
    工作期间中风不一定算工伤,需有证据证明是因工作引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或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况,可认定为工伤。其他情形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法律分析
    在工作期间得中风不一定算工伤,除非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因工作引发的中风。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工伤还是偶发疾病?突发中风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突发中风是否属于工伤范畴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通常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然而,对于突发中风这样的偶发疾病,是否可以被视为工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能够证明中风是由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或其他工作相关因素导致的,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然而,如果中风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例如是个人身体原因或非工作环境因素引起的,那么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具体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包括医学证明、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等因素,才能确定突发中风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通常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对于突发中风这样的偶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范畴需要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能够证明中风是由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或其他工作相关因素导致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综合考虑医学证明、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等因素,才能确定突发中风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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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