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止执行满三年,不再执行。执行中止,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一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都可以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不再执行。法律、法规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