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局预审科将案件退查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公安局预审科将案件退查,一般是指案件资料不齐或者证据不足(或者案件定性错误),需要原侦查单位再次补充侦查或者补齐资料的意思。 预审是公安局侦查工作的一部分,负责审核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逮捕或起诉,够条件就移送检察院起诉。案件退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或出庭公诉过程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将案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进一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 退查是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程序,是补充侦查最常用的方式,对于充分、全面地收集证据,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补充侦查需要在刑事拘留时间内完成(刑事拘留时间为最长37天),补充侦查完毕后,是需要再次提交给预审科审查的,预审科审查通过后就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批捕后会对案件进行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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