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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方提出离婚拖着不同意怎么办
释义
    女方不同意离婚,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协议离婚无果,需要采用诉讼的方式离婚,即向法院提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起诉离婚需遵守法定程序,当事人携带离婚起诉书一式三份、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立案。
    一、离婚预约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预约需要的材料有:
    1、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需要携带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和离婚协议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2、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携带起诉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对方的居住证或者户籍证明向对方经常居住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二、办离婚手续要多长时间
    办离婚手续要多长时间跟离婚方式有关:
    1、如果是协议离婚的,需要三十日至六十日左右;
    2、如果是诉讼离婚,离婚手续需要三个月或六个月左右。
    一、如果是协议离婚需要下列手续: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
    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需要的证件有:
    1、双方户口薄原件;
    2、双方身份证原件;
    3、双方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名);
    5、二张两寸单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起诉需要以下资料:
    1、起诉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对方的居住证明或是户籍证明。
    四、起诉离婚起诉阶段的程序是:
    1、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递交诉讼状;
    2、法院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答辩;
    4、法院安排庭前调解;
    5、调解不成法院安排开庭审理;
    6、法院作出判决。
    三、结婚三个月想离婚怎么办
    一、结婚三个月想离婚,当事人可以直接采取离婚。
    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想要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协议离婚需要的材料如下:
    1、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三、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原、被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
    6、其他证据材料。
    四、起诉离婚的流程:
    1、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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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