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署的买卖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买受人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买受人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有:出卖方: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方: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很显然,在买卖合同当中,卖方与买方的义务是不同的。可以这样说,卖方的义务对应的基本上是买方的权利,反过来,买方的义务也是基本上对应卖方的权利。合同中的义务是当事人应该遵守、严格执行的,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的行纪合同是否为实践合同 不是,是诺成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对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有偿合同的定义。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主体限定,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一种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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