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
释义 | 长沙生育保险报销标准:顺产三级医院报销1500元、二级医院报销1200元、一级医院报销980元;剖宫产:三级医院报销3000元、二级医院报销2400元、一级医院报销1980元;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累计限额30元。 扩展资料: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住院人工流产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二.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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