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 合同履行地法院 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 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